(2017)鲁1427执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山东夏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魏増雪、王桂红、王道华、王道国借款合同终结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夏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魏増雪,王桂红,王道华,王道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7执183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夏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夏津县新市街3号法定代表人:苑化芳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魏増雪,男,汉族,1978年9月16日生,住夏津县白马湖镇陈庄村。被执行人:王桂红,女,汉族,1976年12月18日生,住夏津县白马湖镇陈庄村。被执行人:王道华,男,汉族,1970年4月1日生,住夏津县白马湖镇韩桥村。被执行人:王道国,男,汉族,1972年4月1日生,住夏津县白马湖镇韩桥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夏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魏増雪、王桂红、王道华、王道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山东夏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魏増雪、王桂红、王道华、王道国达成执行和解,申请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1427民初244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志良审判员 尹奎祖审判员 赵海宁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开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