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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26民初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张红与吴卫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弋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弋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红,吴卫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26民初223号原告:张红,男,汉族,1971年8月2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弋阳县。被告:吴卫星,男,汉族,1971年10月9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弋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红诉被告吴卫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红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张红以被告吴卫星已履行本案所负债务,没有继续诉讼的必要,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理由正当合法,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红负担。审 判 长  赖海鹰人民陪审员  童保花人民陪审员  徐长琴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邱静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