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21民初35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叶文祥与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本部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文祥,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本部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1民初3581号原告:叶文祥,男,2005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宝柱,怀远县白莲坡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本部,住安徽省合肥市濉溪路278号财富广场A座103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文祥与被告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本部保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文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万易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 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