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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20刑终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李传国危险驾驶抗诉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资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传国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川20刑终26号抗诉机关(原公诉机关)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人李传国,男,1968年12月14日出生于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汉族,初中文化,工人。因本案于2016年11月9日被取保候审。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审理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传国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17年2月20日作出(2017)川2002刑初7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传国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宣判后,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原判判处罚金时未对行政处罚的1000元予以折抵,适用法律错误为由,提出抗诉。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同日将本案案卷移送四川省资阳市人民检察院查阅。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四川省资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勇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李传国到庭参加诉讼。2017年5月8日四川省资阳市人民检察院提出延期审理建议,本院决定延期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李传国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2017)川2002刑初77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龚 琼审判员 唐 健审判员 王晓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何雨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