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23执16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郑国信、黄丽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国信,黄丽平,黄丽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23执1609号申请执行人:郑国信,男,1976年11月3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罗源县人,住福建省罗源县,被执行人:黄丽平,女,1969年4月6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罗源县人,住福建省罗源县,被执行人:黄丽芳,女,197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罗源县人,住福建省罗源县,申请执行人郑国信与被执行人黄丽芳、陈盛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罗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123民初15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本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于2016年10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100000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同时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黄丽平、黄丽芳长期外出、下落不明;多次查询银行,未发现被执行人黄丽平、黄丽芳名下有大额存款;被执行人黄丽芳名下的罗源县凤山镇妈祖新村39#楼106单元均已被本院拍卖,被执行人黄丽平所有的罗源县罗源湾滨海新城罗祥苑51#楼1501单元已被本院查封正在评估拍卖中,但由于系列案件申请人众多,无法足额受偿。鉴于执行期限已过长且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马榕武执行员 郑立嵩执行员 张章武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孔晓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