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2922执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马宏强与王进忠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康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宏强,王进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康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2922执5号申请人:马宏强。被执行人:王进忠。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甘2922民初93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王进忠给付申请人马宏强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2500元,已履行2000元,剩余案款40500元从2017年8月起从被执行人王进忠工资中扣取。本案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执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王进忠系某单位职工,有固定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扣被执行人王进忠月工资25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卫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金玲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