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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04刑初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童盟聚众斗殴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盟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204刑初123号公诉机关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童盟,男,1992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无业,住开封市龙亭区。因涉嫌聚众斗殴于2017年5月14日被开封市公安局相国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聚众斗殴犯罪,于2017年6月5日被开封市公安局相国寺分局取保候审。经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7年6月19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7月6日被取保候审。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以汴鼓检诉刑诉(2017)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童盟犯聚众斗殴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晓娴、助理检察员陈建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童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月14日23时许,在开封市鼓楼区寺后街振河商业城4楼海乐迪KTV,777房间的王某2(另案处理)与999房间的被告人贾某(已判决)等人因互抹蛋糕发生争执,王某2骂了贾某、贾某等人将王某2的脸打肿,被告人童盟上前护王炳贺时右侧头部被打流血,随后童盟回到777房间叫人,马某(已判决)等人得知王某2、童盟被打后到KTV大厅持大厅内花盆、雨伞、广告牌等物品积极参与殴斗,童盟持大厅雨伞与贾某等人对打,双方殴斗过程中被害人郝某的右手受伤,KTV大厅物品损坏严重。后经法医鉴定,郝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经审理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相同。另查明,2017年5月8日,被告人童盟向开封市公安局相国寺分局投案,并主动供述了本案的犯罪事实。2017年7月15日被告人童盟与被害人郝某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童盟赔偿被害人郝某各项损失共计80000元,被害人郝某对被告人童盟表示谅解,请求法院不再追究被告人童盟的刑事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人口基本信息表、刑事判决书、自首情况说明、发破案报告、和解协议、谅解书、收到条、证人惠某、陈某、马某、王某1、贾某、韩某、乔某、王某2、罗某的证言、被害人郝某的陈述、被告人童盟的供述、鉴定意见-开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会诊鉴定书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童盟积极参加多人殴斗,破坏公共秩序,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童盟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童盟系初犯、偶犯,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并结合调查评估意见书,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对所居住社区产生重大不良影响,可以适用社区矫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童盟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马玉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炎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