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11执22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吴红媛与洪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红媛,洪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11执2282号申请执行人吴红媛,女,1981年12月9日出生,土家族,被执行人洪勇,男,1977年3月19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吴红媛与被执行人洪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湘0111民初42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向申请执行人返还借款本金3762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受理费6944元,申请执行费5647元等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留)、扣划(提取)被执行人洪勇的存款或其它收入410446元。如上述措施不能执行,则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眺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谭松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