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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2民终5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兴安盟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闫玉华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兴安盟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闫玉华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民终5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兴安盟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右前旗新址。法定代表人:朱鸿军,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闫玉华,女,197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工人,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乌兰浩特市。上诉人兴安盟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闫玉华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科右前旗人民法院(2017)内2221民初2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内蒙古自治区科右前旗人民法院(2017)内2221民初20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内蒙古自治区科右前旗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兴安盟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王晓梅审判员  云 峰审判员  刘立岩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春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