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81执字第5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执行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与郝更青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郝更青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81执字第573号申请执行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法定代表人:董悦,女,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郝更青,男,生于1966年10月10日,汉族,住邓州市。本院在执行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与郝更青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到期后未履行。在执行中,经查询金融机构在邓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林扒信用社有存款950元,已划拨;经查询车管部门,有两辆车,均在外地;房管部门无房产。且被执行人长期外出,下落不明,已把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剑审判员 朱义磊审判员 何 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袁万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