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2022民初16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倪某某与伍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某某,伍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2022民初1663号原告:倪某某,女,1982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村民,住四川省乐至县。被告:伍某某,男,1975年9月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村民,住四川省乐至县。原告倪某某与被告伍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后,原告倪某某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8元,由原告倪建华负担。审判员 李树仁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东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