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81执保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皮明胜与文宇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津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皮明胜,文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781执保97号申请人:皮明胜,男,1946年4月12日出生,住津市市。被申请人:文宇,男,1977年1月25日出生,住津市市。申请人皮明胜与被申请人文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文宇的工资收入412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皮明胜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文宇的银行存款4120元。案件申请费61元,由皮明胜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于海燕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贺 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