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502执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锡林浩特市国土资源局与锡林浩特市彩云采石场行政非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锡林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锡林浩特市国土资源局,锡林浩特市彩云采石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案号}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内2502执20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锡林浩特市国土资源局。委托代理人:李自强,系锡林浩特市国土资源局监察大队股长。被执行人:锡林浩特市彩云采石场。住所地:锡林浩特市南山跃进四队。经营者:焦彩云,女,汉族。本院在执行锡林浩特市国土资源局与锡林浩特市彩云采石场行政非诉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锡林浩特市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锡林浩特市彩云采石场给付欠款51732.5元、申请费50元、执行费675.9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经查询被执行人锡林浩特市彩云采石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艳冬审 判 员 齐 峰代理审判员 史彦彬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戈丽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