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03民初69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陈秀娟与卢启根、卢秀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秀娟,卢启根,卢秀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03民初692号之一原告:陈秀娟,女,汉族,1966年5月31日出生,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成、伍桥可,分别系广东祥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卢启根,男,汉族,1972年9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被告:卢秀贤,女,汉族,1974年5月22日出生,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洁平、杨艳菁,均系广东东方大卫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秀娟诉被告卢启根、卢秀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陈秀娟于2017年7月14日以被告卢启根、卢秀贤已履行全部债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卢启根、卢秀贤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秀娟申请撤回对被告卢启根、卢秀贤的起诉,是其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秀娟撤回对被告卢启根、卢秀贤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8368元,减半收取1418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9184元,由原告陈秀娟承担。审 判 长 张华理人民陪审员 崔显宗人民陪审员 李建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贞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