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7民初86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上海温晴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市松江区佘山镇北干山村村民委员会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温晴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市松江区佘山镇北干山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7民初8602号原告:上海温晴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张肖霞,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帆。被告:上海市松江区佘山镇北干山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王永忠。原告上海温晴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市松江区佘山镇北干山村村民委员会其���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原告上海温晴实业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用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洪 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思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