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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3执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王维斌与陈家湾煤矿劳务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维斌,贵州鑫悦煤炭有限公司金沙县安洛乡陈家湾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23执165号申请执行人王维斌,男,1973年12月22日生,汉族,重庆市綦江区人,住重庆市綦江区三角镇柏乡村郑家岩组。身份证号:510223197312222639.被执行人贵州鑫悦煤炭有限公司金沙县安洛乡陈家湾煤矿。负责人:秦建军。该矿总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黔0523民初276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23日受理了王维斌申请执行贵州鑫悦煤炭有限公司金沙县安洛乡陈家湾煤矿劳动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贵州鑫悦煤炭有限公司金沙县安洛乡陈家湾煤矿应给付王维斌工资及利息人民币98873.54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500.00元、执行费1390.00元。被执行人贵州鑫悦煤炭有限公司金沙县安洛乡陈家湾煤矿由于环境污染治理,正在技改当中,未正常生产。查无银行存款,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暂无执行条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体福审判员  方世康审判员  代守泽书记员  李佩娟书记员  李佩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