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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721执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闫向忠与榆社县阳乐农林牧专业合作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向忠,榆社县阳乐农林牧专业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榆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721执66号申请执行人:闫向忠,男,汉族,榆社县社城镇人,农民,现住该村。被执行人:榆社县阳乐农林牧专业合作社,所在地址:榆社县社城镇阳乐村。法定代表人:董媛媛本院在执行闫向忠与榆社县阳乐农林牧专业合作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榆社县阳乐农林牧专业合作社进行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连裕田审判员  王文兵审判员  陈建忠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裴梓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