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111民初26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远嘉(中国)矿业有限公司与林州光远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远嘉(中国)矿业有限公司,林州光远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11民初2640号原告:远嘉(中国)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法定代表人:林远金,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虹、许琦翔,福建联合信实(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州光远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产业集聚区。法定代表人:李志伟。原告远嘉(中国)矿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林州光远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远嘉(中国)矿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860元,减半收取计343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