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729执1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钟石桥与被执行人叶桂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全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石桥,叶桂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扣划)(2017)赣0729执1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钟石桥,男,1977年10月12日出生。地址:全南县。被执行人叶桂华,1965年8月28日出生。地址:全南县。申请执行人钟石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6)赣0729民初95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立案受理后,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义务,但被执行人仍不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叶桂华在赣县农商银行贡江支行账号1323001210002XXXXX的账户上存款贰万壹仟伍佰元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谌贻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叶 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