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29执1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钟石桥与被执行人叶桂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全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石桥,叶桂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扣划)(2017)赣0729执1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钟石桥,男,1977年10月12日出生。地址:全南县。被执行人叶桂华,1965年8月28日出生。地址:全南县。申请执行人钟石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6)赣0729民初95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立案受理后,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义务,但被执行人仍不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叶桂华在赣县农商银行贡江支行账号1323001210002XXXXX的账户上存款贰万壹仟伍佰元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谌贻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叶 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