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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12刑初7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普某某诉蔡某某、张某某故意伤害案一审撤诉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普某某,蔡某某,张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12刑初726号自诉人普某某,男,汉族,1961年5月28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被告人蔡某某,男,汉族,1978年8月1日出生,户籍登记地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被告人张某某,男,汉族,1980年10月9日出生,户籍登记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自诉人普建军向本院提起刑事诉讼,指控被告人蔡某某、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本院受理后,2017年7月17日,自诉人普建军提出被告人张某某下落不明,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认为,自诉人普建军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自诉人普建军撤回对被告人蔡某某、张某某的刑事控诉。审 判 长  李丽君审 判 员  邓 睿人民陪审员  东门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邬 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