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12刑初7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普某某诉蔡某某、张某某故意伤害案一审撤诉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普某某,蔡某某,张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12刑初726号自诉人普某某,男,汉族,1961年5月28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被告人蔡某某,男,汉族,1978年8月1日出生,户籍登记地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被告人张某某,男,汉族,1980年10月9日出生,户籍登记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自诉人普建军向本院提起刑事诉讼,指控被告人蔡某某、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本院受理后,2017年7月17日,自诉人普建军提出被告人张某某下落不明,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认为,自诉人普建军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自诉人普建军撤回对被告人蔡某某、张某某的刑事控诉。审 判 长 李丽君审 判 员 邓 睿人民陪审员 东门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邬 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