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14民初80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XX立与朱立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立,朱立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4民初8069号原告:XX立,男,1973年4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沈阳市于洪区。被告:朱立军,男,1977年4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新民市罗家房镇。本院在审理原告XX立诉被告朱立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XX立承担。审判员 谷 硕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晨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