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114民初80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XX立与朱立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立,朱立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4民初8069号原告:XX立,男,1973年4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沈阳市于洪区。被告:朱立军,男,1977年4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新民市罗家房镇。本院在审理原告XX立诉被告朱立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XX立承担。审判员 谷 硕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晨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