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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5民初37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3744李强与太仓市城厢镇品尚婚纱摄影店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强,太仓市城厢镇品尚婚纱摄影店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5民初3744号原告:李强,男,汉族,1987年2月11日出生,住甘肃省正宁县。被告:太仓市城厢镇品尚婚纱摄影店,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人民北路**号。原告李强与被告太仓市城厢镇品尚婚纱摄影店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李强在本院依法向其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通知书确定的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强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薛忠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唐 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