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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11执115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王跃平、喻萍犯容留卖淫罪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跃平,喻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11执1157号之一被执行人:王跃平,男,1962年4月2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喻萍,女,1976年6月2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跃平、喻萍犯容留卖淫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雨刑初字第229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雨刑初字第229《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逾期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喻萍已缴纳74000元,本院已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王跃平名下银行存款26907元,并查询了被执行人王跃平的银行账户信息和房屋产权登记信息,暂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可以再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 辉审判员 王高亮审判员 谭会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曾万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