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681财保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均与被申请人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均,王云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81财保10号申请人:刘均,男,汉族,生于1971年8月1日。被申请人:王云霞,女,汉族,生于1974年10月5日。申请人刘均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云霞的银行存款12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刘均已向本院提供了其所有的车牌号为川XA7X**的五菱牌小轿车予以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王云霞的银行存款120000元。期限为一年。二、查封申请人刘均所有的五菱牌小汽车一辆。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1120元,由刘均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陈肇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 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