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30民初20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吴登忠与吴开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习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登忠,吴开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30民初2071号原告:吴登忠,男,194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习水县人,住习水县,委托代理人:袁吉英,女,1945年12月7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习水县人,住习水县,系吴登忠之妻。被告:吴开杰,男,汉族,出生日期不详,贵州省习水县人,住习水县。原告吴登忠与被告吴开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由审判员冯光建与人民陪审员曾智勇、雷光明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诉讼中原告吴登忠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权利人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登忠撤回对被告吴开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0.00元,由原告吴登忠负担。审 判 长 冯光建人民陪审员 曾智勇人民陪审员 雷光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黄秀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