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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02民27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原告孙保真诉被告阜阳市金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保真,阜阳市金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02民2726号原告:孙保真,女,1983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被告:阜阳市金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二里井新村六建公司住宅楼1幢101室.法定代表人:吕光强,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保真诉被告阜阳市金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按照原告确定被告阜阳市金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地址邮寄送达法律文书,被邮局以收件人不在指定地址为由退回。原告又不能重新确认被告新的送达地址,因此无法送达法律文书,其起诉应予驳回,待原告查到被告阜阳市金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现在确切住址有权再另行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孙保真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夏玲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