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4民初168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朱花英与张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花英,张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4民初16804号原告:朱花英,女,1981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被告:张宏,女,1976年9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原告朱花英诉被告张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朱花英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朱花英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朱花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朱花英负担。审判员 徐燕菁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朱 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