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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4民初168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朱花英与张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花英,张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4民初16804号原告:朱花英,女,1981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被告:张宏,女,1976年9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原告朱花英诉被告张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朱花英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朱花英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朱花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朱花英负担。审判员  徐燕菁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朱 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