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5执保4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许某、魏东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某,魏东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5执保451号申请人:许某。被执行人:魏东晖,男,汉族,住济南市历下区。申请人许某与被执行人魏东晖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7)鲁1425财保24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魏东晖驾驶的鲁A×××××号车一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魏东晖驾驶的车牌号为鲁A×××××号车一部,查封价值为100000元,查封期间不得放行、转移等。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颜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