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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2民初3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徐丹凤、胡鹏飞等与邹占合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丹凤,胡鹏飞,邹占合,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通州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2民初3119号原告徐丹凤,女,199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原告胡鹏飞,男,1990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被告邹占合,男,1979年9月16日出生,住上蔡县。被告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通州支公司。原告徐丹凤、胡鹏飞与被告邹占合、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通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原告徐丹凤、胡鹏飞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邹占合、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通州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徐丹凤、胡鹏飞申请撤回对被告邹占合、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通州支公司的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丹凤、胡鹏飞撤回对被告邹占合、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通州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徐丹凤、胡鹏飞负担。审 判 长  刘存社审 判 员  刘盘根人民陪审员  康琳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康凌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