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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03民初188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南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范东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03民初1885号之一变更保全申请人(被保全人):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段家坝路1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138290709G。法定代表人:张向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耿晓兵,安徽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申请保全人):范东旗,男,1965年1月2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华庄街道蠡桥村范甲里**号,身份证号码3202221965********。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泳,江苏英特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变更保全申请人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范东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作出(2017)皖1103民初1885号民事裁定书,冻结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00万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被保全人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银行存款550万元的冻结,并由担保人周金林以其名下等值房产提供担保,请求变更保全标的物。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周金林名下的位于滁州市醉翁西路669号(中普·城市广场全球家居生活馆)家居馆B单元2062室、B单元2106室、C单元4115室、C单元3075室、D单元1018室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二、解除对被保全人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50万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唐 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丽蓉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财产纠纷案件,被保全人或第三人提供充分有效担保请求解除保全,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准许。被保全人请求对作为争议标的的财产解除保全的,须经申请人保全人同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