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26执3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甘肃宁县农村合作银行与刘建明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肃宁县农村合作银行,刘建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026执314号申请执行人:甘肃宁县农村合作银行。法定代表人:路少军,该银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葛晓斌,系甘肃宁县农村合作银行风险部职员。被执行人:刘建明,男,汉族,农民。关于申请执行人甘肃宁县农村合作银行与被执行人刘建明支付令一案,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2016年5月11日作出的(2016)甘1026民督77号支付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甘肃宁县农村合作银行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甘肃宁县农村合作银行以被执行人刘建明家庭经济困难,暂无力归还贷款为由撤回对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甘肃宁县农村合作银行向我院申请撤回对刘建明的执行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对此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小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瑛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