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27民初13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王建科与饶崇彬、饶崇德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科,饶崇彬,饶崇德,饶崇川,饶崇国,饶耀法,刘作法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7民初1370号原告:王建科,男,1966年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濮阳市台前县。被告:饶崇彬,男,成年,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濮阳市台前县。被告:饶崇德,男,成年,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濮阳市台前县。被告:饶崇川,男,成年,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濮阳市台前县。被告:饶崇国,男,成年,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濮阳市台前县。被告:饶耀法,男,成年,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濮阳市台前县。被告:刘作法,男,成年,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濮阳市台前县。原告王建科诉被告饶崇彬、饶崇德、饶崇川、饶崇国、饶耀法、刘作法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理后,原告王建科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建科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4元,由原告王建科负担。审判员 周广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丁同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