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6民终16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杨玉林、刘启国仓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玉林,刘启国,王成菊

案由

仓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民终16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玉林,男,1953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枣阳市。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启国,男,1964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枣阳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成菊,女,1958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枣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文武,枣阳市王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杨玉林、刘启国因与被上诉人王成菊仓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枣阳市人民法院(2016)鄂0683民初42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玉林、刘启国于2017年7月13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二上诉人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不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杨玉林、刘启国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06元,减半收取153元,由上诉人杨玉林、刘启国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贤玉审判员  赵 炬审判员  何绍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余 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