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民再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广东环渤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平架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广东环渤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平架支行,杨彬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再104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广东环渤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中路356号之八4楼405E室。法定代表人:许伟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海滨,广东百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梅聪颖,广东百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平架支行,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广州大道北同和富和路2-58号(双号)101、102、103、104、201房。负责人:赵广文,该行行长。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杨彬,男,1984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再审申请人广东环渤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平架支行、杨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5)穗云法民二初字第12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广东环渤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同意通过庭外和解的方式解决本案纠纷为由,于2016年11月24日向本院撤回再审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广东环渤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再审期间撤回再审请求,是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以准许,本案应裁定终结再审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再审程序。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维审判员 张一扬审判员 兰永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颜练琪余立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