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13民初47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4712童小娟与刘金山、时秀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小娟,刘金山,时秀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13民初4712号原告:童小娟,女,1974年12月1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卫星,无锡市梁溪区申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金山,男,1975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被告:时秀侠,女,1974年5月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金山(系时秀侠之夫),本案另一被告。本院在审理原告童小娟与被告刘金山、时秀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童小娟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金山、时秀侠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童小娟的申请自愿、合法,可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童小娟撤回起诉。受理费275元,由童小娟负担。审判员 林丽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华 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