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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13民初47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4712童小娟与刘金山、时秀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小娟,刘金山,时秀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13民初4712号原告:童小娟,女,1974年12月1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卫星,无锡市梁溪区申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金山,男,1975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被告:时秀侠,女,1974年5月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金山(系时秀侠之夫),本案另一被告。本院在审理原告童小娟与被告刘金山、时秀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童小娟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金山、时秀侠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童小娟的申请自愿、合法,可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童小娟撤回起诉。受理费275元,由童小娟负担。审判员  林丽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华 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