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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02民初19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原告赵娟与被告郑之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娟,郑之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02民初1902号原告:赵娟,女,汉族,农民,现住黑河市爱辉区罕达汽镇红旗村。被告:郑之文,男,汉族,现住黑河市爱辉区罕达气镇红旗村。原告赵娟与被告郑之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赵娟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赵娟提出撤诉的理由合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娟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赵娟负担。审判员  尚庆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 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