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281民初9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刘明学与湖北粤港湾产业城(赤壁)开发有限公司、赤壁市泰旭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明学,湖北粤港湾产业城(赤壁)开发有限公司,赤壁市泰旭置业有限公司,童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281民初999号原告:刘明学,男,汉族,1956年10月12日生,住武汉市江夏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焦美红,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湖北粤港湾产业城(赤壁)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壁市瑞通大道198号国土局办公楼1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81597151062B。法定代表人:龚哲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婉秋,湖北君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赤壁市泰旭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壁市经济开发区光谷产业园中伙铺镇中伙村特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81MA48AXPB5L。法定代表人:钟少安。被告:童祥,男,汉族,1966年10月21日生,住嘉鱼县,原告刘明学诉被告湖北粤港湾产业城(赤壁)开发有限公司、赤壁市泰旭置业有限公司、童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原告刘明学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明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00元,由原告刘明学负担。审 判 长 王 韵人民陪审员 王明清人民陪审员 徐 梦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