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3民初54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原告润工公司诉被告尹德功、张栋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莱州市润工机械有限公司,尹德功,张栋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3民初5494号原告:莱州市润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莱州市。法定代表人:谭显希,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苑丽丽,女,1972年7月3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祥庆,莱州路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尹德功,男,1976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被告:张栋凤,女,1978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址同上。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跃,莱州市虎头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莱州市润工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尹德功、张栋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7日立案。原告莱州市润工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尹德功、张栋凤的告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莱州市润工机械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440元,减半收取2720元,由原告莱州市润工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林浩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原筱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