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122执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邢自芹、梁永志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自芹,梁永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122执156号申请执行人:邢自芹,女,汉族。被执行人:梁永志,男,汉族。本院在执行邢自庆诉梁永志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邢永志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2016)豫1122民初225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失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石 磊审判员 安 磊审判员 张向召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巩亚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