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322民初18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肖某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仁县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仁县支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22民初1897号原告:肖某,女,2014年6月13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兴仁县。原告暨法定代理人:成某,女,1998年2月8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兴仁县。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文超,贵州旺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仁县支公司,地址:兴仁县市府东路。负责人:刘锐,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任静,系该公司职工。原告肖某、成某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仁县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肖某、成某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某、成某在诉讼期间自愿撤回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仁县支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某、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肖某、成某负担。审判员 查龙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 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