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民申7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王义厚因与被申请人姜红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义厚,姜红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民申73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义厚。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姜红星。再审申请人王义厚因与被申请人姜红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甘02民终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义厚申请再审称:1、原一、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证据之间相互矛盾;2、一、二审判决按年利率6%承担利息,于法无据;3、一、二审判决在证据分析认定上存在错误,导致适用法律错误。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被申请人姜红星提交的借据可证实王义厚借其40000元的事实,对此王义厚虽不予认可,并主张其收取姜红星40000元后转交给罗延红,该款是为姜红星办理经济适用房之事,不应由其返还。但是,经二审法院查明,已生效的刑事判决并未确认罗延红诈骗姜红星钱款,且王义厚在其钱款被罗延红诈骗向公安机关报案后,又向姜红星出具40000元借据,该行为与其主张相互矛盾,其又不能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并反驳姜红星持有的借据,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原审法院的判处并无不当。关于一审判决按年利率6%判处王义厚承担利息是否适当的问题,因该问题王义厚在本案二审上诉时并未提出,故不在本案二审审理范围,对此本院亦不予审查。综上,王义厚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应当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义厚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吴利平代理审判员  傅赟华代理审判员  何星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智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