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3民初47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西安欧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西安特力亚空调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建工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欧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安特力亚空调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建工安装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3民初4712号原告:西安欧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一路19号凤城1号7幢1单元10712室。法定代表人:周维,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军,陕西恒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邱吟安,陕西恒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特力亚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科技路27号E阳国际6层611室。法定代表人:李柏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保良,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余乐,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建工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含光路111号。法定代表人:孟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高鹏,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欧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特力亚空调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建工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欧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欧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承担25元。审 判 长 王 伟人民陪审员 刘 萍人民陪审员 胡小导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曹雪荣打印:扈艳红校对:纪铭2017年月日送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