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8执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鱼某与李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鱼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8执60号申请执行人鱼某,男。被执行人李某,又名李某某,男。申请执行人鱼某与被执行人李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鱼某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428民初34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某向鱼某支付欠款5000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负担申诉讼费50元,本案已于2017年2月0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李某因在长武县做生意经营不善亏损较大、负债较多,现外出躲债务工,具体下落不明,其妻带俩幼小孩子随李某父母住在枣园镇街道张家河村移民搬迁安置房中,靠俩老人接济度日,经查李某名下无银行存款、无商业门店、无机动车辆、无经营性收入,经申请人申请,本院已将李某纳入失信人名单,但被执行人李某至今未到庭履行判决义务。申请人鱼某以家庭经济困难向本院申请司法救助。经本院调查,申请人鱼某系农民家庭,失地农民,现主要以务工为主,因给李某干活欠下别人材料款至今未还,加之其一个孩子残疾常年需治疗,照顾另一孩子上学,家中开支较大、负债较多,生活苦难。经合议庭合议,报院领导审批对申请人鱼某法救助4000元,同时申请人同意对下余案件款自愿放弃,本案已执行完毕。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428民初34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庚科审判员 车建国审判员 任秀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海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