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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7民初110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潘义维与重庆市力之沿液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义维,重庆市力之沿液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11022号原告:潘义维,男,汉族,1979年8月31日出生,住重庆市巴南区。委托代理人:王珮珮,四川泰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力之沿液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八桥镇春晖路5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742866946G。法定代表人:卢华阳。本院在审理原告潘义维诉被告重庆市力之沿液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义维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予以免收。审判员  陈小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雷 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