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204刑初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马建军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建军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204刑初33号公诉机关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建军,曾用名马惠君,绰号孬蛋,男,1963年3月20日出生,回族,初中肄业,无业,住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2008年5月8日因犯诈骗罪被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万元,2008年10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于2016年8月11日被开封市公安局州桥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6年8月19日被开封市公安局州桥分局逮捕。辩护人侯建立、赵京涛(实习),河南瀛开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以汴鼓检诉刑诉(2017)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建军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晓娴、助理检察员陈建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建军及其辩护人侯建立、赵京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1月份,被告人马建军得知吴某、刘某1位于开封市劳动路锦绣嘉园4号楼2单元4楼西户的房子未办理房本,便以找熟人帮吴某办房本为由抄走该地址。后马建军拿伪造的房地产权利人为刘某1、房地产坐落位置为该地址的房地产权证找到被害人冷某,谎称刘某1想要拿房本抵押借款15万元,约定月息2分,并趁刘某1不在家带着冷某去吴某家中看房。次日,马建军到开封市鼓楼区西坡南街武警家属院1号楼1单元2楼西户冷某家中签订协议,并当场拿走扣除当月利息的现金14.7万元。至2014年1月,马建军付息三四个月共计约1万元,借走冷某的本田雅阁汽车后不再付息也不还钱,且经常关机、偶尔接电话,始终不与冷某见面。2015年5、6月份,冷某拿抵押借款的房本到吴某家中要钱,方知被骗。2015年10月,冷某与刘某2、于某在开封市顺河回族区学院门东寺门见到马建军要求其还钱,后马建军签下还款保证书离开,时至案发仍然只接电话、不与冷某见面也不还钱。案发后,马建军拒不交代钱款的去向,马建军的家属白冬玉将其车牌为豫B×××××的白色雪弗兰轿车作价10万元给冷某,冷某出具谅解书对马建军表示谅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建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建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部分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马建军诈骗一事与同类案件相比,造成的社会影响和危害性较轻;被告人马建军能认罪伏法,接受审判;其家属积极协助退赃,挽回受害人损失;受害人对被告人又给予了谅解。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请合议庭在对被告人马建军量刑时予以减轻或缓刑的处罚。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份,被告人马建军得知吴某、刘某1位于开封市劳动路锦绣嘉园4号楼2单元4楼西户的房子未办理房本,便以找熟人帮吴某办房本为由抄走该地址。后马建军拿伪造的房地产权利人为刘某1、房地产坐落位置为该地址的房地产权证找到被害人冷某,谎称刘某1想要拿房本抵押借款15万元,约定月息2分,并趁刘某1不在家带着冷某去吴某家中看房。次日,马建军到开封市鼓楼区西坡南街武警家属院1号楼1单元2楼西户冷某家中签订协议,并当场拿走扣除当月利息的现金14.7万元。至2014年1月,马建军付息三四个月共计约1万元,借走冷某的本田雅阁汽车后不再付息也不还钱,且经常关机、偶尔接电话,始终不与冷某见面。2015年5、6月份,冷某拿抵押借款的房本到吴某家中要钱,方知被骗。2015年10月,冷某与刘某2、于某在开封市顺河回族区学院门东寺门见到马建军要求其还钱,后马建军签下还款保证书离开,时至案发仍然只接电话、不与冷某见面也不还钱。案发后,马建军拒不交代钱款的去向,马建军的家属白冬玉将其车牌为豫B×××××的白色雪弗兰轿车作价10万元给冷某,冷某出具谅解书对马建军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马建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虚假的房地产权证1本;书证-被告人马建军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开封市顺河回族区(2008)顺刑初字第63号刑事判决书、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汴刑终字第93号刑事裁定书及释放证明、冷某报案材料、房地产所有(使用)权登记信息查询结果及房产证复印件、买卖协议及保证书、破案经过;证人刘某1、吴某、于某、刘某2、马某的证言;被害人冷某的陈述、被告人马建军的供述与辩解、和解协议书一份、谅解书一份、收到条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建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马建军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建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11日起至2019年8月1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马玉宏审 判 员  何云娣人民陪审员  龚新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翠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