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82执恢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姜宝春与朱朝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镇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宝春,朱朝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82执恢69号申请执行人:姜宝春,男,1983年12月12日生,汉族,无业,住辽宁省普兰店市。被执行人:朱朝兴,男,1981年9月30日生,汉族,个体,住辽宁省北镇市。本院在执行姜宝春与朱朝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经本院调查了解未发现被执行人财产且未发现被执行人,申请人也提供不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佟大志审判员 张 磊审判员 卜义利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昱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