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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11刑初5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李风才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风才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811刑初513号公诉机关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风才,男,1962年12月27日出生于河南省焦作市,汉族,大专毕业,无业,住焦作市山阳区。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14日被武陟县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3日被焦作市公安局山阳分局取保候审;于2017年6月14日经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同日由焦作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取保候审。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以焦山检公诉刑诉[2017]1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风才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并征得被告人同意,依法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爱民、张金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风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控:1、2016年12月份,被告人李风才窜至焦作市焦东路山阳花卉婚庆市场内,将被害人范某的一盆君子兰花盗走,后又将被害人马某的一盆春兰花盗走。经鉴定,被盗君子兰花价值50元人民币,被盗春兰花价值90元。2、2016年12月份,被告人李风才又来到焦作市焦东路山阳花卉婚庆市场内,将被害人周某的一盆澳洲杉盗走。经鉴定,被盗澳洲杉价值160元人民币。3、2016年12月份,被告人李风才再次来到焦作市焦东路山阳花卉婚庆市场内,将被害人郑某的一盆杜鹃花盗走,后又将被害人张某的一包花草专用特效肥盗走。经鉴定,被盗杜鹃花价值20元人民币,被盗的一包花草专用特效肥价值5元。被告人李风才对起诉书指控其犯盗窃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1、2016年12月份,被告人李风才窜至焦作市焦东路山阳花卉婚庆市场内,将被害人范某的一盆君子兰花盗走,后又将被害人马某的一盆春兰花盗走。经鉴定,被盗君子兰花价值50元人民币,被盗春兰花价值90元。2、2016年12月份,被告人李风才又来到焦作市焦东路山阳花卉婚庆市场内,将被害人周某的一盆澳洲杉盗走。经鉴定,被盗澳洲杉价值160元人民币。3、2016年12月份,被告人李风才再次来到焦作市焦东路山阳花卉婚庆市场内,将被害人郑某的一盆杜鹃花盗走,后又将被害人张某的一包花草专用特效肥盗走。经鉴定,被盗杜鹃花价值20元人民币,被盗的一包花草专用特效肥价值5元。另查明,案发后已将赃物扣押发还给被害人。李风才自身患有脑梗、高血压、焦虑症等疾病。上述事实,被告人李风才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郑某、张某、马某、��某、周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人吴某的证言,焦作市公安局山阳分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抓获证明、调查报告、情况说明、辨认笔录及指认现场照片、检查证及检查笔录、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物品照片、鉴定意见通知书,被告人李风才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风才提交的诊断证明、出院证等,焦作市山阳区价格认证中心山价认[2017]057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被告人李风才的户籍证明、前科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风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李风才当庭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现被盗物品已追回发还被害人,并主动缴纳罚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风才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赵继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 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