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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821刑初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邹石松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冈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石松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821刑初80号公诉机关佛冈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邹石松,男,1961年7月19日出生于广东省佛冈县,汉族,小学文化,居民,户籍地:广东省英德市,现住广东省佛冈县。因本案于2016年5月26日被佛冈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5月23日解除取保候审。2017年6月13日佛冈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17年6月29日本院对被告人邹石松监视居住。佛冈县人���检察院以佛检公刑诉[2017]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邹石松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冈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积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邹石松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0月3日16时40分许,被告人邹石松在佛冈县石角镇饮酒后,驾驶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沿佛冈县石角镇环城东路由西往东行驶至佛冈县石角镇环城东路二小门前路段时与由南往北横过道路的行人戴某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邹石松和戴某受伤的交通事故。后邹石松被送往佛冈县人民医院救治。经抽血检验,邹石松的血样作乙醇定量分析检验检测出乙醇浓度为216.6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经佛冈县公安局交警部门认定,邹石松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戴某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在庭审中,被告人邹石松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及出示的证据均没有异议,被告人也无证据向法庭提交。上述事实,有如下经庭审质证的证据:1.查扣涉案摩托车等物证;2.立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网上查询机动车驾驶证结果、佛冈县中医院、佛冈县人民医院疾病诊断书证明书和入出院记录、110警情信息表、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车辆技术检验报告、驾驶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等书证;3.被害人戴某的陈述;4.被告人邹石松的供述;5.鉴定意见;6.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指认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车辆痕迹勘验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邹石松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醉酒驾驶无号牌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并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邹石松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第(一)、(二)项、第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邹石松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邹敏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钻媚附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处罚。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四、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判处罚金,应当根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认罪悔罪态度等情况,确定与主刑相适应的罚金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