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4301民初18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宫梅与新疆方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勒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勒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宫梅,新疆方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301民初1838号原告:宫梅,女,1970年12月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阿勒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茹永生(宫梅丈夫),男,汉族,1967年3月11日出生,阿勒泰地区水利设计院干部,住新疆阿勒泰市。被告:新疆方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阿勒泰地区阿勒泰市解放路四区3-1栋。法定代表人:张继承,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纪萱,新疆盛业(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文军,新疆盛业(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宫梅与被告新疆方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4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宫梅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宫梅撤诉。案件受理费1658元,减半收取829元,由原告宫梅负担。审 判 长 张 帆审 判 员 王 博人民陪审员 李邦范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邹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