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3民初6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刘永丰与李传会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依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依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永丰,李传会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23民初671号原告刘永丰,现住依兰县。被告李传会,现住依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永丰诉被告李传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永丰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永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80元由原告刘永丰负担。审判员 高铁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伟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