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123民初6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刘永丰与李传会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依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依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永丰,李传会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23民初671号原告刘永丰,现住依兰县。被告李传会,现住依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永丰诉被告李传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永丰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永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80元由原告刘永丰负担。审判员  高铁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伟健 来源: